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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藥用酒精,指經中央衛生機關檢驗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 供醫療衛生有關之消毒、防腐、製造藥品及科學實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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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