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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3條

鄉(鎮)(市)(區)長及建築管理人員處理違章建築工作負責努力者,視其績效,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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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