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 第16條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處理違章建築著有成績者,視其績效,直轄市長予以頒發獎狀或獎牌,縣(市)長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