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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9條

為督導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內政部、國防部應分別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定期辦理,其有關人員並視執行成效分別議定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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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