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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 第7條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7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者,依左列規定分別予以處分: 一、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予查報者,應予申誡或記過。一個月內有前列情事兩次以上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二、查報轄區內之新違章建築已全部完工而未查報者,應予記大過。 三、拆除新違章建築時,無故不到現場會同辦理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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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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