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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冷藏取締辦法 第7條

經營冷庫冰庫者,應於每年二月七日以前,將所藏蠶種數目及場名,報經 所在地省市主管官署,轉請經濟部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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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