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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省悔向上,心情安定。 (二)思想正確,不受誘惑。 (三)克己助人,適於群處。 (四)刻苦耐勞,操作有恆。 (五)愛護公物,始終不渝。 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成績等為依據。 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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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