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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55條

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令復原級,並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如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連同降級期間所得分數,合計超過令復原級之責任分數者,於准予進級時,可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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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