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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76條

第 十一 章 假釋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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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條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第76-1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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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