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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之審查、審驗與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其審查費、審驗費、執照費之費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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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退費。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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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