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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主管機關辦理數量競價程序採同時、多回合、上升競價方式辦理。 數量競價採遠端連線進行電子報價方式辦理,競價者應以專線方式與競價中心連線;無法以專線連線時,競價者得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無法以專線及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競價時,始得以電話傳真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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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