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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競價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提出,於規定時間外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競價者每一回合提出需求頻寬以一次為限;其第二次以上,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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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