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 第58條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8條
經營者之行動寬頻系統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 四、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五、具備提供受信用戶國際來話顯示國際冠碼及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之功能。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7-2條
看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5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