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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本業務歷次開放特許執照得使用頻段及頻率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開放申請者: (一)700MHz頻段:上行703MHz~748MHz;下行758 MHz~803MHz。 (二)900MHz頻段:上行885MHz~915MHz;下行930MHz~960MHz。 (三)1800MHz頻段:上行1710MHz~1770MHz;下行1805MHz~1865MHz。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開放申請者: (一)2500MHz及2600MHz配對區塊頻段:2500MHz~2570MHz及2620MHz~2690MHz。 (二)2500MHz及2600MHz單一區塊頻段:2570MHz~2620MHz。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開放申請者: (一)1800MHz頻段:上行1770MHz~1785MHz;下行1865MHz~1880MHz。 (二)2100MHz頻段:上行1920MHz~1980MHz;下行2110MHz~2170MHz。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開放申請者: (一)1800MHz頻段:上行1775MHz~1785MHz;下行1870MHz~1880MHz。 (二)3500MHz頻段:3300MHz~3570MHz。 (三)28000MHz頻段:27000MHz~29500MHz。 前項開放申請特許執照得使用頻率之頻段及頻寬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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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