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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72條

經營者所經營之行動寬頻系統,其客戶及系統性能服務品質,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得縮減依第四十五條移用之系統原電波涵蓋範圍,並不得降低原系統提供之服務品質。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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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