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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本業務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由主管機關視頻率資源及業務種類指配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業務之種類及頻率使用效率,限制或調 整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道數及頻寬: 一、與既有合法使用之頻率產生干擾須調整者。 二、頻率閒置達一年以上者。 三、其他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須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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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