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38條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經營者不得使用未經核准之無線電頻率及發射電功率;其經核准者應以滿 足實際運用及經營地區所需者為限,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加以監測。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