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44條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邊界之電場強度不得高於下列規定: 一、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30dBμV/m 。 二、行動數據通信業務:30dBμV/m 。 三、無線電叫人業務:23dBμV/m 。 四、行動電話業務:47dBμV/m 。
AI 白話解釋
← 第43-2條看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