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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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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邊界之電場強度不得高於下列規定: 一、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30dBμV/m 。 二、行動數據通信業務:30dBμV/m 。 三、無線電叫人業務:23dBμV/m 。 四、行動電話業務:47dBμV/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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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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