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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中繼式無線電通信系統之承載量標準為每個頻道至少一百部行動臺。 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算至第三年起,其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為每 個頻道至少五十部行動臺,自第四年起系統最低承載量為每個頻道至少七 十部行動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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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