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50條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每個頻道之承載標準如下: 一、頻道間隔為十二‧五千赫者,為五○○部行動臺。 二、頻道間隔為二十五千赫者,為八○○部行動臺。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二年內,其系統最低實際 承載量須達前項規定百分之三十以上。自第四年起系統最低實際承載量須 達前項規定百分之五十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