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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4條

無線電叫人業務經營者在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其無線電叫人系統達每個頻 道十五萬收信器使用者承載量時,得申請增加指配一個頻道。 同一經營者使用之頻道總數以六個頻道為限。 不同經營者合併為一經營者時,其原指配之使用頻道,得全數保留使用,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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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