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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7條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增設或變更其系統交換設備時,應先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 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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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