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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2條

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 應提供之。 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事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之。 經營者對於第一項之電信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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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