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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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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如下: 一、二八四‧五至二八五‧五兆赫。 二、一六五‧二五兆赫至一六六‧九七五兆赫及二八○‧五至二八一‧五 兆赫。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 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 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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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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