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 第3條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各級政府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所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所稱「公營事業人員」,係指各級政府設置之生產、金融(保險)、交通及公用等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二十二條
規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資格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視同相當等級之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