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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16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行政法人之績效評鑑。 行政法人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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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