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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35條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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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