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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41條

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時,準用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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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