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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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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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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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