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68條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評事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 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7條看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