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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 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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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