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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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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57條
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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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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