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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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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法例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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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程序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4-1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
「法例」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
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
第3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
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5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 第6條
看 行政程序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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