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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 第76條
行政程序法 第76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十一 節 送達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機關。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四、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 五、送達方法。 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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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的其他條文
第67條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第68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
第69條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
第70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第71條
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
第72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第73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
第74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
第75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77條
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第78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第79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第80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
第81條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
第82條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第83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
第84條
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
第85條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第86條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
第87條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第88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第89條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90條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第91條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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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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