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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28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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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