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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 第131條
行政訴訟法 第131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 三 節 言詞辯論
第四十九條
第三項至第六項、
第四十九條之一
第四項、第八項、
第四十九條之二
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
、
第六十六條
第一項、
第六十七條
但書、
第一百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項、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三項但書、
第一百十條
第四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
、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
、
第一百三十條之一
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
第七十五條
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條
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百條
、
第二百零八條
、
第二百十三條
第二項、
第二百十三條之一
、
第二百十四條
、
第二百十七條
、
第二百六十八條
、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
第二項、第三項、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
第三百七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
第三百七十二條
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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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3條
經訴訟關係人之同意,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其傳送與送達或通知有同一之效力。前項適用範圍、…
「言詞辯論」的其他條文
第120條
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提出準備書狀。被告因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
第121條
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法定代…
第122條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當事人不得引…
第122-1條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行政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曉訴訟關…
第123條
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四節之規定,聲明…
第124條
審判長開始、指揮及終結言詞辯論,並宣示行政法院之裁判。審判長對於不服從言詞辯論之指揮者,得禁…
第125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前項調查,當事人應協力為之…
第125-1條
審判長得於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後,定期間命其為下列事項:一、陳述事實或指出證據方法。二、提出其依…
第125-2條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
第126條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行政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第127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行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
第128條
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
第129條
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
第130條
筆錄或筆錄內所引用附卷或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
第130-1條
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
第132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
← 第130-1條
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
第1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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