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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22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 七 節 和解
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8-5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

「和解」的其他條文

第219條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第220條因試行和解,得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第221條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第223條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224條請求繼續審判,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和解成立時起算。但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知…第225條請求繼續審判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請求繼續審判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第226條因請求繼續審判而變更和解內容者,準用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第227條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第228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於前條第一項情形準用之。第228-1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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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