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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300條

第 七 編 保全程序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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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93條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第294條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第295條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第296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八條及第五百三十條之規定,於本編假扣押程…第298條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第299條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第301條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第302條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第303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編假處分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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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