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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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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5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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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6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
第200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
「行政訴訟事件」的其他條文
第1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第2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3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3-1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
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
第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第7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
第9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
第10條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11條
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
第12-1條
(刪除)
第12-2條
(刪除)
第12-3條
(刪除)
第12-4條
(刪除)
第12-5條
(刪除)
← 第4條
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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