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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第22條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掃描或交付光碟。並得預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該案卷宗之全部或一部,由行政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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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