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 第18條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18條

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公開或提供行政資訊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數額 ,由各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