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 第2條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