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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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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7條
行政機關應就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 、作成或取得時間及保管期間、場所。 前項行政資訊,行政機關應於作成或取得之日起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 將目錄刊載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公開於電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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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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