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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每年度支出,不得超過當年度基金運用後孳生之收益,減除應付前 美援借款利息支出後之淨收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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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