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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閱覽、抄錄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攝影機或其他具照相、攝影功能之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依前項規定收取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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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