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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20條

總處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辦理全國主計人員訓練業務,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總處法制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辦理國民經濟會計、全國總供需估測、家庭收支與所得分配統計方法之改進與審議,及相關統計結果之評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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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