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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9條

基金預算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籌編附屬單位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增進經營與財務效能之研究及建議。 二、附屬單位預算籌編原則、事業計畫總綱、預算編製辦法及預算書表格式之研訂。 三、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綜計及彙編。 四、附屬單位預算執行及特種基金管理相關法規之擬訂。 五、附屬單位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與償還計畫之評估及成本效益分析。 六、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之督導、調查、分析及考核。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監督。 八、行政法人、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預算相關事項。 九、辦理附屬單位預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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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