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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委員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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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