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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12條

第四局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 第一科、                       (一) 普查及抽樣調查制度之研究、設計與核議事項。     (二) 普查及抽樣調查中、長程發展計畫之研究、擬訂與檢討事項。 (三) 普查及抽樣調查書表格式報告編輯原則之訂定、分行事項。 (四) 普查及抽樣調查資料處理、供應之作業研訂、分行事項。 (五) 普查及抽樣調查方法、技術之研究發展及一致規定事項。 (六) 普查及抽樣調查法規之研究、核釋事項。        (七) 各國普查及抽樣調查有關法制、方法、技術等研究、分析事項。 (八) 農漁業普查 (含抽樣調查) 之整體規劃、設計事項。   (九) 第八目所列普查方案、經費預算之研擬事項。      (十) 第八目所列普查方案實施計畫、作業要點之研訂事項。  (十一) 第八目所列普查,各級地方政府設置臨時機構之規劃、指導及監 督事項。                    (十二) 第八目所列普查,各級普查人員之借調、組訓及管理事項。 (十三) 第八目所列普查宣傳計畫之研訂與督導、推動事項。  (十四) 第八目所列普查有關參考資料之蒐集、整理、編印事項。 (十五) 第八目所列普查實地調查之舉辦、督導與進度控制事項。 (十六) 第八目所列普查資料之點驗、權理、審核、註號人工檢誤修正事 項。 (十七) 第八目所列普查資料之統計分析、專題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十八) 第八目所列普查結果之評估、核議事項。       (十九) 第八目所列普查辦理機構及人員之考核、獎懲事項。  (二十) 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主管事項。           二 第二科、                       (一) 工商業普查 (含抽樣調查) 之整體規劃、設計事項。   (二) 第一目所列普查方案、經費預算之研擬事項。      (三) 第一目所列普查方案實施計畫、作業要點之研訂事項。  (四) 第一目所列普查各級地方政府設置臨時機構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 項。 (五) 第一目所列普查各級普查人員之借調、組訓及管理事項。 (六) 第一目所列普查宣傳計畫之研訂與督導、推動事項。   (七) 第一目所列普查有關參考資料之蒐集、整理、編印事項。 (八) 第一目所列普查實地調查之舉辦、督導與進度控制事項。 (九) 第一目所列普查資料之點驗、整理、審核、註號人工檢誤修正事項 。 (十) 第一目所列普查資料之統計分析、專題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十一) 第一目所列普查結果之評估、核議事項。       (十二) 第一目所列普查辦理機構及人員之考核、獎懲事項。  (十三) 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主管事項。           三 第三科、                       (一) 國富調查及其他經濟社會調查之整體規劃、設計事項。  (二) 各機關辦理抽樣調查之統一列管事項。         (三) 各機關辦理抽樣調查計畫及經費之會核事項。      (四) 各機關及民間團體委託辦理抽樣調查事項。       (五) 第一目所列調查方案、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研訂事項。 (六) 第一目所列調查範圍、對象、調查項目及定義之研訂事項。 (七) 第一目所列調查母體資料之蒐集、抽樣方法之研訂及調查名冊之編 製事項。 (八) 第一目所列調查人員之遴用、組訓及管理事項。     (九) 第一目所列調查實地調查之舉辦、督導與進度控制事項。 (十) 第一目所列調查資料之點檢、整理、審核、註號、製驗磁帶、檢誤 、建檔及製表事項。               (十一) 普查及抽樣調查資料電子處理系統之規劃、作業制度與程式設計 、維護製驗磁帶、資料處理、建檔及製表事項。   (十二) 第一目所列調查資料之統計分析、專題研究、報告編印事項。 (十三) 抽樣調查方法與技術對外提供服務事項。       (十四) 各機關辦理抽樣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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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