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 第16條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16條

研究委員,專門委員、一職等編審之工作,由主計長、副主計長隨時指定 之。其派在各單位者,承所在單位主管之命,辦理與該單位業務有關之左 列事項。   一、法令、規章、制度、計畫、方案之研訂、設計、審查事項。 二 中外法規、制度資料之蒐集、整理、譯述事項。、     三 各種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四 承辦特定業務及重要文稿與報告之撰擬、審核事項。、   五 其他專案研究及交辦事項。、              派在各單位工作之一職等以上視察,在未辦理視察業務期間,其工作準用 前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